叫人干活受伤,责任承担需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常见的有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一般可能由雇主、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若提供劳务者自身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一、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叫人干活的一方通常为雇主,被叫来干活的是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雇主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雇员在干活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雇员自身存在违规操作等过错行为,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比如,雇主让雇员拆除旧墙,未提供安全帽等防护用具,雇员在拆除过程中因墙体突然倒塌被砸伤,雇主可能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但如果雇员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未听从雇主的安全提醒,擅自加快拆除速度导致受伤,那么雇员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二、帮工关系如果是无偿帮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例如,甲叫乙帮忙搬家具,乙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扭伤腰,甲作为被帮工人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若甲一开始就明确拒绝乙帮忙,乙仍坚持帮忙而受伤,甲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一定补偿。三、承揽关系如果叫人干活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环境下作业,或者选任没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那么定作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叫人干活受伤谁负责任(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