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特殊情况赔偿需根据不同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可能涉及到因劳动关系特殊、工伤认定情形特殊、赔偿主体特殊等情况,赔偿项目和标准一般与普通工伤大致相同,但在具体计算和处理上会有差异。
工伤特殊情况包含多种类型,下面分别阐述不同特殊情况的赔偿处理方式。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该类人员由非法用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二、派遣员工工伤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派遣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补偿办法,双方可按协议处理。
三、借调员工工伤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原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四、单位分立、合并、转让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承继单位需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五、多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特殊情况的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