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包括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之后进行审查,可采取多种方式,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继续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启动方式: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例如在侦查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就会启动审查程序;在审判阶段,公诉部门如果认为被告人符合相关条件,也会开展审查。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审查方式:审查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审查。可以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有和解等情况;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了解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进展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等;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
审查决定: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如果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则作出继续羁押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