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即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其审理方式关乎当事人权益及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效率。开庭审理是劳动争议仲裁中最常见的审理方式。在开庭审理中,仲裁庭会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需要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会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宣布仲裁庭纪律、仲裁员名单等事项,然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接着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当事人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对方当事人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疑和辩论。之后是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作出裁决。开庭审理的优点在于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质证,仲裁庭可以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书面审理则相对较少使用。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不进行开庭,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审理方式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书面审理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高效,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但由于缺乏当事人的当面陈述和质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