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是可以再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在特定情形下,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具体来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未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当出现这些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时,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司法机关就有可能将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进而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如逮捕等。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证明其犯罪情节更加严重,也可能导致强制措施的变更。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