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释放流程包括办案机关作出予以释放的决定,开具释放证明文件,然后由看守所根据释放证明文件为被拘留人办理出所手续,被拘留人即可离开看守所。

释放的前提是存在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多种情况会导致被刑事拘留的人被释放。例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还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当出现上述等应当释放的情形时,办案机关会作出释放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若经审查认为不应继续拘留,公安机关会制作《释放通知书》;若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又决定释放的,检察机关会出具相关的释放决定文书。

释放证明文件会被送达至看守所。看守所是执行刑事拘留的场所,在收到办案机关的释放证明文件后,会按照规定为被拘留人办理出所手续。这一过程包括对被拘留人的物品进行核对和返还。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个人物品会由看守所统一保管,在释放时,看守所会将这些物品如数归还。

看守所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被拘留人即可离开看守所。整个刑事拘留释放流程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释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释放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