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主要有一般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最高额保证合同两种类型。
在探讨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的类型之前,需要先了解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的概念。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最高额保证合同:在这种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了一般最高额保证合同,丙为保证人。当甲企业到期无法偿还乙银行在约定最高债权额内的借款时,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而是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甲企业追讨,只有在对甲企业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方式对于保证人来说,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其承担责任是有前置条件的。
连带最高额保证合同:在连带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继续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丙与乙银行签订的是连带最高额保证合同,那么当甲企业到期不还款时,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对甲企业进行强制执行。这种保证方式对于债权人来说保障更强,但对于保证人而言,风险则相对较大。
这两种类型的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各有特点,当事人会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保证合同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