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介解除合同通常需要拿回合同原件、定金或押金凭证、相关费用支付凭证、个人证件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
合同原件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体现,拿回合同原件可以避免中介后续可能利用合同内容进行不合理的操作,确保自身不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例如,若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等条款,中介可能会在解除合同后仍以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不合理费用,有合同原件在手就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定金或押金凭证也必须拿回。在与中介合作过程中,往往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押金,如租房时的押金等。这些凭证是证明支付了相应款项的依据,拿回后在后续结算时,可据此要求中介退还定金或押金。如果没有凭证,中介可能会否认收到款项或者拖延退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同样不可忽视。比如支付的中介费、服务费等费用的凭证。这不仅可以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避免中介再次要求支付,还能在费用存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例如,若中介多收了费用,支付凭证可以帮助自己要求中介退还多收部分。
个人证件复印件也应当收回。在与中介合作时,通常会提供身份证等个人证件复印件,这些复印件包含了个人重要信息。为防止信息泄露,避免被中介用于其他非法或不合理用途,解除合同后要及时拿回。
若曾向中介出具过委托授权书,也要及时收回。委托授权书赋予了中介一定的权利,收回后可以防止中介继续以被授权的名义进行活动,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