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不愿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要结束婚姻时,诉讼离婚是可行的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要撰写民事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与理由(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同时,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至关重要。例如,涉及家庭暴力的,可以收集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况的,可收集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要有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分居事实的材料。
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进入审理阶段。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会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进行判决。
关于判决结果。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不过,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而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起诉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通过诉讼离婚,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合法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