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为工伤后退休,可能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旧伤复发待遇、生活护理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好处。
1.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如果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在退休时,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就保障了工伤职工在退休后能有稳定且不低于一定标准的收入,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例如,一位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4级伤残,其每月伤残津贴为4000元,但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核算只有3500元,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就会补足这500元的差额。
2. 工伤旧伤复发待遇:退休后工伤旧伤复发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大大减轻了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治疗产生的经济负担。
3. 生活护理待遇:对于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可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这有助于保障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工伤退休职工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照料,提高生活质量。
4. 心理层面的保障: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保障给予工伤职工心理上的安慰,使其在退休后能够更加安心,不用担心因工伤带来的后续问题无人负责,能够以更好的心态安享晚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