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续还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不必惊慌,可采取以下措施。要明确劳动者自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如果在申请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如拒绝出具劳动关系证明等,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收集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发生工伤的事实。

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要积极主动地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配合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