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入账报销需先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再准备相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通过后,社保基金支付相应费用,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准备报销材料通常需要的材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病历、清单等。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形可能要求的材料有所差异,需提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确认。
四、申请报销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社保经办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报销的条件和范围。
五、审核与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职工或其家属,或者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六、企业账务处理如果企业前期为职工垫付了医疗费用等,在收到社保报销款后,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例如,企业垫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工伤保险报销”,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报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工伤保险报销”。若报销款大于垫付金额,多余部分可冲减相关费用;若报销款小于垫付金额,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