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交警出的事故认定书复核结果不服,不能就事故认定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通过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由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具有可诉性,所以不能单纯针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后续可能涉及的民事诉讼中,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该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当事人需要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有误的相关证据,比如现场的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时,会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不会将其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划分事故责任。
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比如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事故认定书同样只是证据之一。被告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质疑,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会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直接依据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刑事责任。
虽然对事故认定书复核结果不能直接起诉,但可以通过在后续诉讼中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等方式,争取让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