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责任,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从缴费责任来看,用人单位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缴费的主体,通过缴费为职工建立起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大部分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当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二者在不同方面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共同保障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够获得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