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认可且已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一般不能再按正常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途径来尝试维护权益。
在我国,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申请期限,通常不能再通过常规的工伤认定程序来认定工伤。不过,也并非完全没有救济途径。
一方面,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若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形,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另一方面,还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比如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这种方式与工伤赔偿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对于维护权益至关重要。同时,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