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空抛物致损却找不到责任人时,法律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若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无需承担。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履行需担责。公安机关等应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相关主体履行责任。
一、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法律如何救济
当遇到高空抛物致损却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法律提供了多方面的救济途径。
1、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建筑物中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比如一栋居民楼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所为,那么该楼层以上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住户,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都要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是为了在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时,先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救济,让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部分弥补。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应安装监控设备覆盖可能发生高空抛物的区域,定期检查建筑物的外墙等部位是否存在松动、脱落等可能导致物品坠落的隐患。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导致高空抛物致损且找不到责任人,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义务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公安机关具有专业的侦查手段和能力,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等方式,尽可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一旦确定了侵权人,那么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前给予补偿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何免责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想免责,需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提供不在场证明
如果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时,使用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在该建筑物内,那么就可以排除其侵权的可能性。比如,有外出的车票、酒店入住记录、监控视频等能证明自己在其他地方,就可以免责。
2、证明不具备实施抛物的条件
从建筑物的结构、布局等方面证明自己所在的位置不具备实施抛物的条件。例如,该住户的窗户被防护栏完全封闭,且防护栏间距过小,无法抛出导致损害的物品;或者该住户长期无人居住,屋内没有可能抛出的物品等情况。
3、提供相关证人证言
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该使用人在事件发生时没有实施抛物行为,也可以作为免责的依据。比如,邻居看到该住户在事件发生时一直在屋内正常活动,没有靠近窗户等可能实施抛物的位置。
三、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其责任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定期检查建筑物的设施设备、设置警示标识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小区内有明显的高空抛物隐患,如外墙瓷砖松动,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维修和处理,导致发生高空抛物致损事件,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2、责任承担方式
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会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较大,那么承担的责任比例可能会相对较高。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完全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导致无法通过监控确定侵权人,那么其可能要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3、免责情形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安装了有效的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行,但由于监控盲区等客观原因仍然无法确定侵权人,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总之,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时,法律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很多具体的问题,比如如何准确认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标准等。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