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有明确规定,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主体饲养动物、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情况有不同责任认定规则,还规定了免责或减责情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受害者权益,规范饲养行为。
一、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
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例如,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被咬伤,狗主人通常要承担责任,若能证明是被咬者故意挑衅,可适当减轻责任。
2、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对这类危险动物的严格管理,不管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担责。
3、动物园的动物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动物园要尽到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义务。
二、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的特殊主体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中,特殊主体的情况也需要关注。比如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了防止饲养人随意遗弃动物而逃避责任。
1、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甲故意激怒乙的狗,导致狗咬伤丙,丙既可以找乙赔偿,也可以找甲赔偿,乙赔偿后可向甲追偿。
2、非法占有人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人非法占有他人饲养的危险动物并造成损害,非法占有人担责,若原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
民法典中也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除了前面提到的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还有其他情况。
1、不可抗力
如果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管理和防范义务,有可能免责。比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动物逃出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免责。
2、约定免责
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如动物园与游客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了游客的行为规范和风险承担,若游客违反协议导致被动物伤害,动物园可能根据约定部分或全部免责。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规定得较为细致,涵盖了多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遇到动物寄养期间造成损害、动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害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方面有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