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其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环节。申请需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受理时复议机关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审理涉及对相关材料的调查核实;最后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维持、撤销等决定。这些程序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行政管理的合法与公正。

一、环境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是一套法定的流程,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环境行政争议。

1、申请阶段

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相关信息。

2、受理阶段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请求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审理阶段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决定阶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等多种形式。

环境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0)

二、环境行政复议申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进行环境行政复议申请时,有诸多注意事项需要关注,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

1、申请期限

必须严格遵守60日的申请期限,一旦超过该期限,可能会丧失复议申请权。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时,材料应完整准确。要明确复议请求,清晰阐述主要事实和理由,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环境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增强申请的说服力。

3、被申请人的确定

准确确定被申请人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但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4、复议机关的选择

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具体情况有多种类型,以适应不同的复议案件。

1、维持决定

当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会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表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复议机关的认可。

2、履行决定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比如环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污染举报未及时处理,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可作出要求该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涉及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多个关键环节,申请时也有诸多注意事项,复议决定有多种类型。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遇到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复议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难题等。如果您在环境行政复议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