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因此,不存在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个优先办理的问题,而是以最后所立遗嘱体现的被继承人意愿来执行。
在过去,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其制作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以往法律规定,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
这种改变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仍然坚持公证遗嘱优先,可能会违背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例如,遗嘱人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A,但后来子女A对其照顾不周,而子女B悉心照料,此时遗嘱人又自书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B。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以最后这份自书遗嘱为准。
所以,在考虑办理遗嘱时,关键不在于纠结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个优先办理,而在于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只要是最后合法有效的遗嘱,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