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用人单位不给垫付医药费用,劳动者可自行垫付后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费用,情况紧急时还可申请先予执行。
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费用支持,但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拒绝垫付医药费用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劳动者可以自行先垫付医药费用。这是为了确保自身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避免因费用问题延误病情。自行垫付后,要妥善保存好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这些都是后续主张权益的重要证据。
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可以向用人单位说明工伤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责任,要求其支付垫付的医药费用。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沟通的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劳动者可以向其提交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用。
劳动者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药费用等相关待遇。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在情况紧急时,比如不及时支付医药费用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治疗和康复,劳动者可以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责令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一定的款项,以解决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用人单位不垫付医药费用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能够得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