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通常会给到委托鉴定的主体,可能是当事人、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等,具体取决于委托鉴定的情况。

在不同的情形下,伤残鉴定结果的接收方有所不同。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那么鉴定结果一般会直接给到当事人。当事人为了明确自身的伤残程度,以便在后续的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主动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伤者为了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向肇事方索赔,会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会将结果交付给伤者本人。

如果是司法机关委托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会提供给司法机关。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相关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确定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及以上,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会反馈给公安机关,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之后,司法机关也可能会将鉴定结果告知案件的当事人。

在涉及保险理赔的情况下,如果是保险公司委托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会给到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伤残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为了确定赔偿金额,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保险公司依据该结果来决定是否理赔以及理赔的具体数额。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将鉴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在劳动工伤领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会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便双方了解职工的伤残情况,处理工伤赔偿等相关事宜。

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给谁(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