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伤残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它对于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相应的赔偿待遇至关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伤残情况,以便尽快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同时也避免鉴定工作的拖延。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例如,工伤职工的伤情比较特殊,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专家会诊等,这就可能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在60日内完成。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在最长期限内,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会在90日内出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工伤职工及其单位需要了解相关规定,以便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取鉴定结果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