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一般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内部审核、制作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移送等流程,之后由检察院进行审查。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从侦查阶段移交到检察院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这一过程可能涉及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勘查、鉴定等一系列侦查活动。当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法律手续完备时,侦查工作即告终结。
侦查机关内部审核。侦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会制作结案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全部案卷材料报送本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
制作《起诉意见书》。经过内部审核,如果认为案件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侦查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会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法律依据等内容。
之后是移送。侦查机关将《起诉意见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将各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分别写明。同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一并移送相关的强制措施手续。
检察院审查。检察院收到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对案件事实的核实、对法律适用的判断等。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