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继续侦查,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应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有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具有继续侦查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存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存疑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在继续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要积极收集新的证据。一旦发现新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达到了起诉的标准,公安机关可以重新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打击的严谨性和持续性,防止有罪之人逃脱法律制裁。

对于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时,若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依法立即解除对其的羁押措施,保障其人身自由。同时,对于之前采取的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也应当及时解除,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公安机关还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分析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证据收集的不足、侦查方向的偏差等,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侦查方法和策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案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