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还需去检察院,是因为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案件会继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推进,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审查起诉等重要职能,所以犯罪嫌疑人要前往检察院配合相关工作。
要明白取保候审的性质。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相对较低的措施,并非意味着嫌疑人无罪或案件结束。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职责。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去检察院,是配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会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核实证据。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进行陈述和辩解。检察院还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侦查,如果需要,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取保候审后去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要求,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