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处理,需依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合同是否到期以及装修是否形成附合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要明确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擅自装修,那么一切后果和费用都需自行承担,还可能面临赔偿出租人的责任。
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接下来要区分装修是否形成附合。附合是指装修材料与房屋结合在一起,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合同解除时,分不同情形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例如,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可要求其赔偿装修剩余价值。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要是双方都有违约情形,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以拆除,但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所以,为避免纠纷,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就对装修的相关事宜,如是否允许装修、装修费用承担、合同终止后装修的处理等作出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