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离婚时房子的归属需要分多种情况判断,可能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买房离婚时房子的归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若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此房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例如,甲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乙离婚,该房屋仍归甲所有。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相关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丙婚前付首付购买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丁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判归丙,但丙要对丁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如果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和分割方式。若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父母出资购房: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