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的理论研究差异主要体现在财产分割原则、财产范围界定、财产分割方法以及特殊财产处理等方面。

财产分割原则方面,不同理论在公平原则的理解和应用上存在差异。一种观点强调绝对公平,主张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认为这样能最直接体现公平理念,保障双方基本权益。而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实质公平,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贡献,包括家务劳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对另一方事业发展的支持等无形贡献。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主要承担家务,照顾家庭,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为家庭的稳定和另一方的事业发展付出很多,实质公平理论会在财产分割时给予这一方适当倾斜。

财产范围界定方面,新的财产形式不断涌现,对于某些财产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存在争议。对于知识产权收益,有的理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并取得的收益,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有的理论则认为应区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和收益时间,如果创作主要是在婚前完成,只是婚后才获得收益,那么该收益应更多地倾向于归创作者一方所有。对于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不同理论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界定其价值也有不同看法。

财产分割方法方面,一些理论提倡竞价分割法,即双方对财产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财产,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这种方法能快速确定财产归属,但可能导致一方为了获得财产而过度出价。而另一些理论则更倾向于评估分割法,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分割,这种方法相对客观,但评估过程可能耗时较长且费用较高。

特殊财产处理方面,对于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权分割,有的理论主张直接分割股权,使非持股方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而有的理论则认为直接分割股权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更适合采用股权折价补偿的方式,由持股方给予非持股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离婚财产纠纷的理论研究差异有哪些方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