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的时效一般是指保证期间,其时长首先遵循当事人的约定;若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借款关系中,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关乎担保人是否需要对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有约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只要该约定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就按照约定的时间来确定保证期间。例如,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1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个1年就是保证期间。
未约定保证期间:当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假设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到2024年1月1日截止,且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从2024年1月2日起开始计算,往后的六个月就是保证期间,即到2024年7月1日止。
约定不明确:实践中,若出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被视为约定不明,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