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人、机关法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做担保人。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准确理解担保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所以不能成为担保人。

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人也不适合做担保人。担保的核心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本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承担可能出现的债务代偿,那么担保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例如一些失业人员或者收入极低且不稳定的人,即便成为担保人,也难以在需要时履行担保义务。

机关法人一般不能做担保人。机关法人的职责主要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若允许其作为担保人,一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损害公共利益。不过,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做担保人。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它们的设立宗旨是为了公益事业,其财产主要用于公益目的。如果让它们承担担保责任,可能会导致其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被执行,从而影响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例如学校的教学楼等资产用于担保后被执行,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什么样的人不能做担保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