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和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交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订金不具担保性质,交付方和收受方违约时,订金一般如数返还。

定金订金在商业交易中经常出现,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法律性质上看,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在实际交易中,订金的作用主要是为交易的达成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在违约后果方面,定金的惩罚性较为明显。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规定旨在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对双方当事人形成有效的约束。

相比之下,订金的违约处理相对简单。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一般应将订金如数返还;如果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通常也只需原数退还订金,无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区分定金和订金。因为一字之差,可能会导致在交易出现问题时,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在涉及定金或订金的交易中,务必明确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