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上班,工资通常应分开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额外上班的工资则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的薪酬制度来确定,两者相加即为员工应得工资。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根据该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当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上班时,就涉及到两部分工资的计算。一方面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这部分工资是职工因工伤应享受的法定待遇,单位不能因为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上班而不支付这部分工资。例如,职工小李在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他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那么在这3个月内,即使他上班了,单位依然要每月支付给他50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另一方面是额外上班的工资。这部分工资要根据职工实际的工作情况来计算。如果职工是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进行工作,那么就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支付。比如小李正常工作时每小时工资为20元,他在停工留薪期内额外工作了20个小时,那么这部分额外工作的工资就是20×20 = 400元。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当月应得的工资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加上额外上班的工资。如果小李是在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月额外工作了20个小时,那么他这个月应得工资就是5000 + 400 = 540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上班,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计算工资。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上班工资怎么算的(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