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评不上伤残等级,仍可享受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可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也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争取合理权益。

即便工伤骨折评不上伤残等级,职工依然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职工对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处理工伤赔偿事宜过程中,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明确各项费用的支付情况。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评不上伤残等级,职工也应积极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工伤骨折评不上伤残等级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