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一般要间隔六个月。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若被告起诉离婚,也不受该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诉讼有着明确的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也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原告想要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等待六个月的时间。
法律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例如一方在这期间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等重大过错行为等,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随时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并且要能够让法院认定该情况确实属于特殊且需要再次受理案件的范畴。
同时,对于被告起诉离婚的情况,法律并没有设置六个月的间隔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或者调解和好,被告如果想要提起离婚诉讼,随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约束。
二次起诉离婚的间隔时间虽然原则上是六个月,但存在多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以及何时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并且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