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会计挪用资金并非挪用公款,挪用公款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私企会计挪用资金情况,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各地报警电话是110,也可直接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经侦大队办公地点举报;还可以向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监事会等进行反映。
在法律定义上,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而私企会计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所以其挪用行为准确来说是挪用资金。当发现私企会计有挪用资金的行为时,有多种途径可以进行举报。
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是非常有效的方式。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侦查包括挪用资金罪在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110是全国统一的报警服务号码,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都可以拨打。在电话中清晰准确地说明举报的事项,比如私企会计挪用资金的大致金额、时间范围、挪用资金的去向等关键信息。
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经侦大队的办公地点进行举报。这种方式能让举报人更详细地向办案人员当面陈述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财务账目、转账记录等,有助于警方更全面地了解案情。
除了向公安机关举报外,还可以先向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企业内部一般设有审计部门,其职责是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进行监督和审查。向审计部门反映私企会计挪用资金的问题,他们可以先在企业内部展开调查核实。企业的监事会也有监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职务行为的职责,也可以向其反映情况,让其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内部渠道反映问题,有可能在不扩大影响的情况下解决问题,但如果内部处理无法有效解决,还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