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通常不被允许取保候审。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人,这些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为他们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让他们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不利于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累犯也不适用取保候审。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高,不符合取保候审要求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如果对累犯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他们再次犯罪,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犯罪集团的主犯同样不适合取保候审。犯罪集团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的团体,主犯在其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关键作用。他们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也比较大。若对主犯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主犯利用自由身继续操控犯罪集团,影响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和打击。此外,对于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具有故意干扰司法程序的恶劣行为,也不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