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补充侦查是指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时,司法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侦查活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补充侦查则是对原有侦查工作的补充和完善。

出现取保候审补充侦查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现有证据还不能达到完整地证明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另一种是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补充侦查期间,依然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或者无罪释放

取保候审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