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满退房但提前告知一般仍算违约行为,但具体需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判断。
从法律层面来看,租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合同会明确规定租赁期限,承租人有义务在该期限内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若承租人在租期未满时提出退房,即便提前告知了出租人,这也是一种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违约行为。
从合同约定角度,不同的租赁合同对于提前解约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合同中可能会明确约定承租人在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出租人的情况下,可以无责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写明“承租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出租人,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按照约定提前告知,就不算违约。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类似的约定,或者约定了提前解约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提前退房即使提前告知也构成违约。
从实际影响方面,虽然提前告知能给出租人一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承租人,减少损失,但这并不改变违约的事实。不过,提前告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承租人的诚意,在协商违约责任时,可能会对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例如,出租人可能会考虑到承租人提前告知的情况,适当减轻其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租期未满退房提前告知是否算违约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提前解约的相关条款,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