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主体、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国家干预程度、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主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从法律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权利义务上,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合同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国家干预程度也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等都有明确规定;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此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最后,在支付报酬方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劳务合同多为一次性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明确这些区别,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至关重要,能帮助双方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