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原因、目的、追偿权以及债务人之间的关联程度等方面。
在产生原因方面,连带责任通常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例如,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当事人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是基于不同的原因偶然发生巧合,各债务人的债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比如,甲将货物交给乙运输,运输途中货物被丙故意损坏。在这种情况下,乙基于运输合同对甲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丙基于侵权行为对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乙和丙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目的上来看,连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通过使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也体现了对债务人内部关系的规制,要求债务人之间共同分担风险。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债权人的损失,让真正应承担最终责任的人承担责任。
在追偿权方面,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通常有内部的分担比例,一个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该比例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比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若甲偿还了全部债务,他可以按照三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比例向乙丙追偿他们应承担的部分。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只有一个债务人需要承担最终责任,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全额追偿。在前面货物损坏的例子中,若运输方乙先赔偿了甲的损失,乙可以向侵权人丙全额追偿。
债务人之间的关联程度也不同。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共同利益关系或牵连关系,如合伙、共同侵权等。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没有这种共同利益关系,他们只是因为各自的行为偶然地对同一债权人承担了责任。因此,虽然两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和适用规则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