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构成条件、法律承认情况、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等方面。登记婚姻是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事实婚姻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
在构成条件上存在明显差异。登记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结婚证,婚姻关系即确立。而事实婚姻的构成相对较为复杂,一般要求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其次,法律承认情况不同。登记婚姻是受法律完全保护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而对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其为合法婚姻,仅在特定情况下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法律予以承认,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再者,离婚程序不一样。登记婚姻的离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协议离婚的,双方需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离婚的,则需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而对于被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离婚程序与登记婚姻类似;对于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若要解除关系,一般只需自行分开即可,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时,也可通过诉讼解决。
最后,财产分割也有区别。登记婚姻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事实婚姻,若被法律承认,财产分割与登记婚姻类似;若不被承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