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再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需达成离婚共识。在女方怀孕期间,如果双方都自愿离婚,应就离婚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出生后的抚养安排,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明确哪些是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合理分配;还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确定债务的分担方式等。只有在这些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其次,准备相关材料。夫妻双方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对上述协商好的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然后,申请离婚登记。夫妻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是否齐全、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接着,进入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申请发给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