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者在合伙人组成、责任承担、经营管理、出资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合伙人组成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些合伙人都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责任承担方式上,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人出资 10 万元,那其最多损失这 10 万元。经营管理权限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都可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企业实际经营决策等执行事务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出资方式也存在差异,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也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