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有诸多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定义、合法性、主体间关系、对象、承担责任方式等方面。

从定义上看,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其次,合法性不同。工程分包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合法的。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工程转包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再者,主体间关系不同。在工程分包中,分包单位与总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和发包人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合同的约束。而在转包中,转包人将工程全部转给转承包人后,转包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转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然后,对象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可以是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并且分包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而转包的对象是全部工程,转包人通常是将工程整体转让。

最后,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合法分包中,分包单位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转包由于是违法行为,如果转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转包人要对工程质量等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转承包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有何不同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