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未结算时的判决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承包合同约定、双方举证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作出。若合同有明确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约定处理;若有争议,需结合证据确定工程款数额,可能需进行造价鉴定。判决结果可能支持承包人按证据确定的金额支付请求,或驳回不合理诉求。
在工程款未结算的纠纷案件中,法院进行判决有其一套严格的流程和考量因素。合同在判决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有明确且合法有效的约定,法院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例如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且施工范围没有发生重大变更,那么法院就会依据该固定总价来认定工程款数额。
然而,现实中很多情况是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此时,法院就需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承包人需要提供诸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报告、发票等,以证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发包人可能会提供支付凭证、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等,来反驳承包人的主张。
当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明确工程款数额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会依据相关的计价规范、标准以及实际施工情况等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会作为法院认定工程款的重要依据。
在责任认定方面,如果是发包人拖延结算,且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质量也符合要求,法院一般会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并可能判决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支付利息等。但如果承包人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未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再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同时,法院的判决还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会充分考虑建筑市场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权衡各方利益,作出最终的判决。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承包人按照证据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也可能因为承包人举证不足而驳回其不合理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