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还需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那么所立遗嘱是无效的。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精神疾病发作期的人所立的遗嘱通常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内容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形。若有证据证明遗嘱是在他人胁迫或欺骗下订立的,即使满足其他形式要件,遗嘱也是无效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遗嘱内容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像以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设立的遗嘱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然后,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只能对自己依法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处分,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没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部分是无效的。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
最后,在形式上,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使用打印、复印等方式。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名,同时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这是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