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两份遗嘱时,需根据遗嘱的形式、内容及订立时间等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一般先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若都有效,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来办理相关继承事宜;若存在无效遗嘱,则按有效遗嘱执行。
要明确遗嘱有效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应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同形式的遗嘱还有各自的特别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当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时,遵循“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最后订立的遗嘱更能反映遗嘱人最新的意愿。例如,先订立的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订立的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小女儿,在两份遗嘱都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后一份遗嘱,由小女儿继承该房产。
如果其中一份遗嘱存在无效情形,比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遗嘱是受欺诈、胁迫所立等,那么这份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另一份有效的遗嘱来办理继承。
若两份遗嘱都无效,那么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处理两份遗嘱的问题时,若继承人之间对遗嘱的效力、执行等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