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等,导致其无法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录像等)来订立遗嘱。

口头遗嘱的设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就不适合作为见证人。

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相较于口头遗嘱,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更能准确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更便于保存和查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口头遗嘱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法院会审查危急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见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为口头遗嘱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认定其效力。

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是在特殊危急情况下的一种遗嘱设立方式,但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后续的效力认定规则,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和体现。

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