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定性,在我国民法典中,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要确定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单方允诺,需要先对要约和单方允诺的概念进行了解。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单方允诺则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当特定行为被完成时,即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完成者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势。从合理性来看,它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逻辑,一方发出悬赏邀请,另一方通过完成行为进行回应,双方达成了一种类似合同的关系。从优势方面讲,这种认定方式有利于保护完成特定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完成者基于对悬赏广告的信赖去完成行为,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使其在完成后能依据合同关系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保障了其付出能得到回报。

不过,也有观点支持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允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悬赏人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且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知晓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就应支付报酬,而无需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然而,我国目前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这在司法实践中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单方允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