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罪属于行为犯。
在刑法理论中,行为犯和危险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而危险犯则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假药的行为,无论该假药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也不论是否存在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都构成生产假药罪的既遂。也就是说,生产假药行为的完成是该罪既遂的标志,并不需要出现特定的危险状态或者实际的危害结果。
将生产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体现了法律对药品安全的严格保护和对生产假药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药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假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生产的假药还未流入市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但这种行为已经破坏了正常的药品生产秩序和公众对药品安全的信任。
综上所述,生产假药罪是行为犯,这一认定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假药的生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